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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記公示欄(辦事指南)
    發(fā)布日期:2022-12-14 15:59

    公 示 欄

    (辦事指南)

     

    婚姻登記機關的業(yè)務范圍及職責

    • 本轄區(qū)辦理

    適用人員:

    一方或雙方戶籍在江陰市的內地居民。

    業(yè)務范圍:

    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補辦結婚登記,出具涉外領域(9國)《 ()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 涉外婚姻辦理

    適用人員:

    一方戶籍在無錫市。

    業(yè)務范圍:

    涉港澳臺、華僑居民及外國人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

    • 跨區(qū)辦理

    適用人員:

    雙方戶籍都不在江陰市,但一方或雙方戶籍在無錫市。

    業(yè)務范圍:

    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補辦結婚登記。

    • 跨省、市辦理

    適用人員:雙方均非無錫市戶籍,一方持有有效的江陰簽發(fā)的居住證。

    業(yè)務范圍: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jiān)誓;

    2、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fā)婚姻登記證的條件;

    3、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簽發(fā)婚姻登記證;

    4、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5、宣傳婚姻相關法律法規(guī)。

     

    結婚登記的條件和程序

    條件:

    1、一方或雙方戶籍在無錫市,或者雙方戶籍非無錫市但一方持有效的江陰簽發(fā)的居住證;

    1、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雙方完全自愿;

    6、當事人提交3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證件照片;

    7、證件材料要求:

    內地居民結婚登記:1)本人有效的居民戶口簿;(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雙方均非無錫市戶籍,一方需提供有效的江陰簽發(fā)的居住證(3)當事人提交3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證件照片。

    現役軍人結婚登記:(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2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3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4當事人提交3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證件照片。

    香港居民結婚登記:(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2香港居民身份證;(3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4當事人提交3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證件照片。

    澳門居民結婚登記:(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2澳門居民身份證;(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4當事人提交3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證件照片。

    臺灣居民結婚登記:(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2本人在臺灣地區(qū)居住的有效身份證;(3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4當事人提交3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證件照片。

    華僑結婚登記:(1本人的有效護照;(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3當事人提交3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證件照片。

    外國人結婚登記:(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3當事人提交3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證件照片。

     

    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

     

     

    離婚登記的條件和程序

    條件:

    1、一方或雙方戶籍在無錫市;或者雙方戶籍非無錫市,但一方或雙方戶籍在江蘇的內地居民,并持有在有效期內的江陰居住證;

    2、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2寸近期單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證件照片;

    7、證件材料要求:(1)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不同地區(qū)居民的證件參考結婚登記項);(2)結婚證;(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xié)議書;(4)當事人各提交22寸近期單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證件照片。

     

    程序: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提供書面離婚協(xié)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1)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fā)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3)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1)冷靜期計算。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三十日,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屆滿之日可受理當事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但不可辦理離婚登記。(2)在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fā)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3)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1)登記發(fā)證期計算。自冷靜期屆滿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三十日,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2)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3)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4)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應當出具。

    5、登記(發(fā)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補領婚姻登記的條件和程序

    條件:

    1、一方或雙方戶籍在無錫市,或者曾經在江陰市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當事人;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至今一直維持該狀況;

    3、因婚姻登記證損毀(但可辨認)、涂改或者與所持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申請補領的,當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記證;

    4、當事人提交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5、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補領離婚證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6、證件材料要求:(1)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不同地區(qū)居民的證件參考結婚登記項);(2)當事人提交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3)當事人提交相應的登記照片。

     

    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發(fā)證

     

     

    咨詢和監(jiān)督投訴方式

    咨詢服務電話:0510-8061298680612987

    監(jiān)督投訴電話:0510-80612980

    江陰市政府熱線: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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